编者按:如何通过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各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真正落实,一直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遇到的难题,也是从中央到地方十分关注和重点研究的课题。2014年11月7日,榆林市委制定出台了《201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办法》,这份酝酿已久的新规,剑指“主体责任”诸多不落实问题,秉承顶层设计的思维,着眼责任落实不力的弊病,围绕科学考核的定位,突出结果运用的关键,为全市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制了考量的“尺子”,打造了落实的“抓手”,提供了追责的“依据”。
考核对象:聚焦“一把手”,明确“考核谁”
《考核办法》规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对象为全市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考核的重点是各级党委(党组)班子和主要负责人。
以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只对党政班子进行考评,对“一把手”个人的考核往往以对班子的整体评价代替对“第一责任人”的个性评价,形成了都抓又都不抓、全负责又全不负责的局面。同时,对于班子的整体考核很难体现“一把手”工作的好坏。把“一把手”列为落实主体责任考核重点,凸显了“一把手”的主责,增添了“一把手”的压力,强化了“一把手”的担当。
考核内容:框定“五大类”,改变“概念化”
《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内容共五大类,一是选人用人方面,细化为22小项;二是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方面,细化为28小项;三是源头治腐方面,细化为20小项;四是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方面,细化为23小项;五是主要领导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方面,细化为21小项。
以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由于年初责任书内容空泛、千篇一律,无论是考核者,还是被考核者,抓手较少,一头雾水。对于考核者来讲,究竟哪些是必须考核的弄不太明白;对于被考核者来讲,履责和廉政情况不是缺项,就是没具体东西。《考核办法》制定“硬指标”,是谁的责任一目了然,重点抓啥一目了然,既让考核者手中有“尺子”,也让被考核者履责有“重点”。
考核方式:不再“听汇报”,防止“走形式”
《考核办法》规定,年终检查考核不听汇报、只看实效,采取“自查自评”、“检查考核”、“综合分析”三步走方式进行。一是自查自评,各被考核单位对照年度考核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完成工作总结并准备考核需要的相关资料;二是实地察看。重点查阅领导讲话、文件资料、规章制度、会议记录、批示要求以及自查情况报告等佐证材料。三是综合分析。考核组按照《考核办法》确定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量化打分,并写出考核综合报告。
以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一般都是先听汇报,再看材料,汇报精彩、材料精美,就可过关。不听汇报,只搞实地察看,就是要规避“走形式”,突出“重实效”。为防止考核组不认真、不负责、送人情问题,《考核办法》还规定,考核组对考核结果负责,凡是出现弄虚作假,或考核不认真,致使考核结果与班子或个人实际出入较大的,对相关考核责任人予以追责。
年度综合评定:好坏“分等次”,避免“大概念”
《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实行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将分值全部量化到每一小项之中,实行“硬考核”。
《考核办法》规定,考核按县区、市级部门分别排序,考核结果按照得分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4个类别。为了使考核更具可比性,市级部门考核划分为党群部门、经济管理、社会管理、执法监督、市属企事业单位五类进行分类考核评选。
《考核办法》规定,对县区、部门发生重大腐败案件被市级(含)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或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撤职(含)以上党政纪处分的,直接确定为四类单位。
考核结果运用:问责“多手段”,惩戒“零容忍”
成果共享。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与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运用,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评优挂钩。考核结果作为县区、部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表彰提供依据。凡被评定为“三类”、“四类”等次的单位,取消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末位约谈。考核为三类的,要向市委说明情况,限期整改;考核为四类的,市委对党委(党组)书记进行约谈,限期整改。
严肃追责。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结果向市委常委会汇报,分类进行排名,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凡连续两年考核为四类的,对党委(党组)书记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