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纪办发〔2017〕26号
中共靖边县纪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纪检监察干部微信微博使用“十严禁”》的通知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纪委,委局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现将《靖边县纪检监察干部微信微博使用“十严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靖边县纪委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靖边县纪检监察干部微信微博使用“十严禁”
当前,党员干部使用手机发送微信微博,在“朋友圈”、微信群转发各类文章、信息、图片、视频等已成为相互学习交流、工作沟通、感情联络、信息传递的主要途经。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使用微信微博行为,积极传播“正能量”,坚决做到“十严禁”。
一、严禁发表、散布、传播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文章、演说、声明等;
二、严禁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及党政领导、革命英烈、英雄模范的形象和事迹;
三、严禁谈论、传播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单位内部涉密文件、信息或者内部敏感、不宜公开的事项;
四、严禁发表、谈论、传播挑拨民族和宗教关系、涉及民族宗教歧视和恐怖暴力的信息及言论,或者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等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信息、言论、图片、视频等;
五、严禁制造、传播、散布各类网络谣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对领导同事品头论足、传播闲话,以及工作中发牢骚和不满情绪等;
六、严禁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
七、严禁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或者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八、严禁以微信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
九、严禁利用微信微博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商业性推销、推广活动;
十、严禁利用微信微博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