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作用,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深入推进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靖边县委、县政府特制定本办法:
一、靖边县范围内发现的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线索,主要包括: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包庇或者纵容黑恶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伞”。
(二)把持、操纵基层政权、垄断当地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 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三)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仓储物流、物业管理、生产经营等行业、领域聚众滋事、强揽工程、强立债权、强迫交易、恶意竞标、非法垄断经营、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四)在各类集贸市场、车站、旅游景区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滋事、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五)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恃强凌弱、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
(六)有组织的从事“黄赌毒枪”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七)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打砸抢夺、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八)插手经济纠纷、民间纠纷,组织或受雇他人充当“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的黑恶势力。
(九)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生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非法阻工、强买强卖、封门堵路、假冒记者敲诈勒索,特别是背后操纵物业、恃强欺压业主、强取豪夺水电费用等破坏靖边营商环境的恶劣行为以及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二、公民发现或知悉的涉黑涉恶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电话举报。
1、县公安局扫黑办举报电话:“110”接警举报电话或0912—4646094 ;
2、县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912-4643015;
3、县扫黑办举报电话:0912-4643391。
(二)信件举报,举报信件请寄。
1、靖边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718500;
2、靖边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统万路111号),邮编:718500;
3、靖边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万路政府大楼418办公室),邮编718500。
(三)直接举报。直接到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扫黑办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三、对公民举报且被县相关部门采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县相关部门报请县扫黑办提交专项领导小组审批后,根据其作用、效果等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一)举报线索经县公安局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
(二)举报线索经县公安局查证属实并以犯罪集团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
(三)举报线索经县公安局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四)举报线索经县公安局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痞霸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六)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
(七)根据举报线索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四、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